江西省科技装备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西省科技装备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及其相关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论断;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双向开放合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家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加快江西科技装备领域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泰豪工业园泰豪军工大厦三楼。
本会的网址:www.jxkjzb.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提供服务-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座谈、交流、研讨活动,邀请知名学者、行业专家解读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形势;促进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与产业对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对接;
3、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企业发展政策建言;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5、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增进与相关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科技装备领域活动;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技术;
4、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确认;
3、申请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4、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申请单位正式成为商会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所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聘请名誉会长,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8、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完成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主持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一次性收缴,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由具备会计资格的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江西省科技装备业商会第一届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